【建法党员战“疫”记之七】为疫情防控制定13条措施
    发布日期:2020-02-12 访问次数: 字号:[ ]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经济社会发展,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力保障建邺区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为强力推进建邺“企业服务年”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司法保障,2月11日,建邺法院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疫情防控司法保障13条措施。

    1.开展涉疫情纠纷分析研判和联动化解。积极开展应对疫情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研究,准确预判可能出现的纠纷案件,主动评估法律风险,发布法律预警提示和司法建议。充分发挥“江苏微解纷平台”等多元化解平台功能,联动配合司法局等部门、行业商(协)会、基层调解组织做好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工作,努力将矛盾纠纷解决在当地。

    2.严惩涉疫情的各类犯罪活动。依法严厉打击针对疫情防控实施的危害公共安全、妨害公务、故意伤害、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等犯罪,利用疫情实施的制售伪劣药品、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和涉疫情的非法经营等破坏市场秩序的犯罪,影响疫情防控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破坏环境资源等犯罪,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加强与医疗主管、卫生防疫、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配合,及时解决相关专业性问题,准确把握相关专业知识与案件定罪量刑之间的关联程度,形成打击合力。突出惩治贪污挪用防疫款物、传染病防治失职等犯罪行为,推动疫情防控责任落地落细。落实好涉疫情刑事案件提前介入、受案报备和内审层报制度,确保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3.妥善化解涉疫情医患纠纷。加大涉疫情医患纠纷调解工作力度,强化委派调解、委托调解、特邀调解,防止矛盾激化。加强专业化审判,挑选业务知识强、审判经验丰富的法官独任审判或者由其与从事医务工作、医学研究的人民陪审员组成相对固定的合议庭专门负责审理,积极做好患者的心理疏导和辨法析理工作,努力修复患者的身心创伤,保护医疗机构和医疗人员的合法权益,增进医患和谐互信。

    4.合理认定因疫情产生的合同履行责任。对当事人民事权利义务受疫情影响的买卖、租赁、加工承揽、建设工程、餐饮、运输、旅游等合同纠纷案件,综合考虑当事人约定、疫情影响合同履行的原因、时间、程度等因素,准确把握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公正、合理确定各方当事人责任,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注重利益衡平,妥当适用公平原则,合理平衡各方主体利益,引导当事人互谅互让,共渡难关。

    5.妥善处理涉疫情的劳动争议纠纷。依法维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对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劳动者、疑似感染被隔离的劳动者,依法保障其在隔离观察期、停工留薪期或医疗期内的正当工资报酬,对用人单位随意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不予支持。对劳动者提起的追索延长假期期间加班工资、灵活用工期间劳动报酬等其他劳动争议纠纷,按照相关劳动法律规定作出合理认定。

    6.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司法保护力度。全面落实我市《关于促进中小微企业稳定发展的若干措施》和我区《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企业错峰复工工作方案》等相关政策规定,妥善审理涉中小微企业金融纠纷,引导金融机构不断贷,促使双方通过展期、续贷、分期付款等方式达成和解。正确处理好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保障中小微企业生存发展之间的关系,引导企业与职工平等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解决争议。

    依照市法院《关于做好当前疫情防控期间破产审判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作要求,稳妥受理涉疫情影响企业破产申请,对于相关破产类申请案件可以视情况采取书面审查、听证等方式进行审查。如确有必要采取听证方式审查的,可以通过互联网法庭、远程视讯系统在线开展。对具备重整、和解条件的企业,积极引导当事人重整、和解。

    7.依法稳妥开展执行工作。慎重采取保全措施,审慎冻结企业银行基本账户,不冻结用于防疫物资生产、发放工资的资金和物资;确有必要查封的,采用“活扣”方式,保障防疫物资的正常生产、销售、运输。适时变更强制措施,对从事疫情防控物资生产、销售、运输的企业因恢复信用、许可生产、解封账户等申请临时解除或变更保全措施的,原则上依法予以准许,为疫情防控“开道”“让路”。精准采取执行措施,对因疫情影响暂时经营困难但有望恢复的被执行企业,积极引导当事人和解,暂缓采取执行措施;对于涉及保障疫情防控物资供应的申请执行人的案件,落实信用豁免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因疫情需要复工复产的可暂不纳入失信名单。要加大执行力度,最大限度地防止执行活动对疫情防控的影响。

    8.依法维护当事人诉讼权益。当事人因被采取疫情防控措施,不能及时行使权利的,依法适用诉讼时效和申请执行时效中止的规定。当事人起诉、上诉、举证、答辩等民事诉讼期限确因疫情及疫情防控措施被耽误的,依法适用期间顺延的规定。

    9.依法降低困难企业诉讼成本。对因受疫情影响出现资金困难的企业或陷入生活困境的个人,依法加大诉讼费用缓减免交支持力度。企业申请财产保全但提交保证金困难的,在充分考量担保的必要性的基础上,适当降低担保数额,灵活采取不动产担保、保险担保等方式。

    10.全面开展线上诉讼服务。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移动微法院进行在线立案,当事人提交电子版起诉材料后,经法院后台审核可以直接立案。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可扫描相关缴费通知上的二维码进行网上缴费,无法进行网上缴费的可以顺延至诉讼服务中心正常工作之日进行补缴。外地的当事人可通过最高法院“跨域立案”平台就近选择法院远程立案。

    11.大力推进在线多元调解。积极通过“江苏微解纷平台”在线多元调解平台开展线上调解,引导群众通过非诉方式和在线途径化解纠纷。用足用好平台在线诉讼功能,对调解成功案件,当事人可发起线上司法确认申请;对调解不成、当事人要求立案的纠纷,自动对接诉讼服务网进行网上立案。持续抓好在线调解人员的培训工作,帮助调解人员提高涉疫情案件调解业务知识和能力。

    12.依法推进在线办案。为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依托江苏法院智慧庭审平台、互联网科技法庭开展网上诉讼,让当事人通过远程视频参加庭审、谈话、听证等活动,将线下事项搬到线上进行。合议庭通过办公办案系统、移动微法院等线上方式进行合议,实现“互联网办案”。

    13.积极开展宣传引导工作。充分利用法院“两微一端”、裁判文书网、庭审直播网等司法公开平台,结合案件审判工作,大力宣传涉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引导全社会依法行动、依法行事,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全力维护社会大局稳定。认真总结宣传一批涉疫情防控的好典型、好经验、好案例,激发和调动干警投身服务疫情防控大局的干劲和热情。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法院出台新的相关政策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遵照上级法院新的政策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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