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学第一周 | 守护校园周边“舌尖上的安全”,建邺区检察院在行动
    发布日期:2019-09-09 访问次数: 字号:[ ]

    辣条,自制糖果,山寨小雪碧,香烟糖……,这些校园周边售卖的小零食口味刺激,价格低廉,深受小学生的追捧。然而,长期食用这些让人上瘾的“美食”,对小学生的身体健康存在巨大隐患。

    2019年秋季开学第一周,为保障孩子们“舌尖上的安全”,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未检、民行部门干警先后来到辖区数所小学校园周边,针对食品经营商店及食品摊贩进行实地走访调查。经调查发现,这些商店和摊点存在销售假冒伪劣食品和“三无”产品、未向相关部门办理备案、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未悬挂食品摊位登记卡等违法现象,食品安全隐患较多。针对这种情况,该院干警积极向经营者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知识。同时向周边群众宣传介绍了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职能,引导群众了解、支持公益诉讼工作,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及时向检察机关举报。

    建检君说法:什么是检察机关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下一步,该院将与建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建邺区城管局及学校所在街道进行沟通,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等形式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上述食品商店和摊贩的日常监督检查,为孩子们营造一个安全、放心的校园周边食品环境。

    1.《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学校校园及周边地区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定期对学校食堂、供餐单位和校园内以及周边食品经营者开展检查;每学期应当会同教育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督促指导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2.《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六)严厉打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厉查处学校校园及周边食品经营者无证经营、售卖和使用来源不明、“三无”(无厂名、无厂址、无生产日期)、无中文标识、超过保质期限、腐败变质等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常温存放冷藏冷冻食品等违法行为。”


    【打印本页】 【返回顶部】 【关闭窗口】
    分享到:0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