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邺法院刑庭法官走进南京新闻广播直播室:让群众深入了解“非法集资”
    发布日期:2019-07-12 访问次数: 字号:[ ]

    近日,建邺法院刑庭副庭长杨浩应邀走进南京新闻广播《法律365》直播室,让群众深入了解非法集资的套路、后果与防范。

    在今年的热剧《都挺好》中,倪大红饰演的“苏大强”,领了几万退休金,原准备到银行排队存钱,结果有人给他发了理财传单,苏大强看到传单中宣传的高额利率动了心,注册了理财APP,把钱投入了理财公司。开始每天看到手机上都有利息进账很开心,但没过多久利息止付了,再到这个公司找人的时候,才发现已经人去楼空,差点气急跳楼;同样的遭遇也发生在儿子苏明成身上,在上司的鼓动和宣传下,投资30万元入股办厂,还不惜卖掉了自家的车子,逼走了自己老婆,最后钱款也被席卷而去,落得个孤身一人的下场。

    主持人:

    影视剧的剧情与现实的案例是否有区别?

    法官:

    虽然这是部影视作品,但可以说,这个父子俩的遭遇,是千千万万被骗的集资参与人的两个缩影。同时,这两个人被集资诈骗还属于两个较为典型的非法集资模式。其中,苏大强投资的是时下最为常见的非法投资理财APP平台,这些平台一方面虚假宣传自己的经济实力和合法性,另一方面承诺高额利息,甚至和剧中一样是给付日息,我们遇到的实践案例中,最高的日息达千分之六,年利率达219%。很多人都会被这样的虚假宣传所迷惑,被他们承诺的高额利息所诱惑,特别是判断能力稍显不足的老年人,很容易受骗。苏明成的投资则较为传统,是以投资入股为名的非法集资,同样也是利用了很多年轻人的心理,他们上进心强,希望通过投资创业有一番作为,在别人虚假宣传后,贸然投资从而被骗。

    主持人:

    到底什么是非法集资?

    法官:

    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的总称,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和有关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它的基本特征就是,(1)未经依法批准;(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主持人:

    除了上面介绍的两种非法集资模式外,还有哪些典型的非法集资套路和骗局?

    法官:

    第一类,以投资生产健康医疗保健用品,建设养老院,提供养老服务等噱头骗取老年人投资。他们抓住了老年人对于健康和养老的关注,一方面,宣传可以享受保健产品、免费养老服务,另一方面,还承诺高额回报。

    第二类,以投资种植、养殖、建设庄园、扩大企业、房地产开发等名义进行非法集资。他们通常会组织投资人到现场参观,展示所谓规模和实力,从而吸引资金,对于该实体的股权模式、负债率、未来前景投资人一无所知,看上去规模很大,但投资人并没有实际的保障。

    第三类,利用“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货币”、“电子黄金”、“网络炒汇”等新名词迷惑群众,承诺高额回报进行非法集资。这个套路往往以技术创新、投资创新为名,蒙蔽广大群众。

    第四类,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口口相传,宣传投资项目“低风险、高回报”,利用人们对于身边的亲戚朋友较为信任这一特点,实施非法集资。

    主持人:

    非法集资有哪些危害?

    法官: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非法集资活动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骗取公众资金,破坏了金融管理秩序,使社会闲散资金无法流入到正规的金融企业,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是非法集资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蔓延,容易形成规模,犯罪分子骗取群众巨额资金后,往往再铤而走险,大肆挥霍、转移、隐匿,使受害者损失惨重,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甚至危害社会稳定。

    主持人:

    非法集资的法律后果?

    法官:

    在刑事领域,非法集资主要可能涉及两个罪名,分别是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1)集资诈骗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另外,非法集资还可能涉及非法经营罪和合同诈骗罪,实践中较为少见。

    主持人:

    非法集资的利息法律是否保护?

    法官:

    对于借贷关系中利息,国家最高保护年利率24%,如果是非法集资,即便利率没有超过24%,利息约定也是无效的。法院会责令非法集资行为人退赔集资参与人经济损失,损失的计算是以本金减去已经支付的利息、奖励、返点费、分红等,如果支付这些本息已经超过了总的本金,超出部分应当依法追缴。想通过参加非法集资获利,显然是行不通的。

    主持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有何区别?

    法官:

    从刑事责任来看,集资诈骗罪明显重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两者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集资款的故意和行为。

    我们可以还拿苏大强被骗为例,如果相关的理财公司在变向吸收苏大强存款后,确实将钱款主要用于理财等经营活动,但因理财失败导致钱款无法归还,一般仅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如果公司将资金占为己有,用于高额消费、携款潜逃等,导致钱款无法归还,则会认定为集资诈骗。

    主持人:

    投资者如何远离非法集资?

    法官:

    一是要消除“一夜暴富”的投机心理,不要贪图高额利息而将资金轻易借给他人。要理性选择投资渠道,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高息集资诱惑,不要盲目追逐所谓的“高收益、高回报”,切莫因贪失财。

    二是要避免侥幸心理。很多集资诈骗案件中,有的借款人明知犯罪分子迟早会资金链断裂,还不出钱,还坚信只要自己借钱的时机选择恰当,在对方崩溃之前将资金收回,赌对方资金链何时断裂,从而火中取栗,往往也损失惨重。

    三是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提前了解该公司(或个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高投资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

    面对非法集资的陷阱,还有人总结了 “四个不”:一是对高息“诱饵”不动心。二是对老板“实力”不崇拜。三是对企业“背景”不迷信。四是对熟人“热心”不轻信。

    主持人:

    遭遇非法集资后应如何依法维权?

    法官:

    维权主要是两个途径,一个是私力救济,一个是公力救济。

    私力救济主要是通过停止投资、收回本金,立即止损,如果本金无法收回,应尽量要求对方提供抵押物担保,可以为后续的维权多争取一道保障。

    公力救济主要是通过民事诉讼和刑事报案两个途径。如对方不愿意提供担保,但能够知道对方有财产,可提起民事诉讼,对相关申请财产保全,从而保证自己的利益遭受损害;如刑事报案,应尽力寻找财产线索,交由办案机关查封、冻结。

    政府和司法部门会依法尽力追讨集资款项,但非法集资被骗说到底也是一种投资失败,大部门案件的钱款已经被行为人的经营行为或挥霍行为而灭失,集资参与人本人也应承担投资失败的后果。在维权过程中,不应聚众闹事、寻衅滋事,扰乱社会公众秩序,应依法、依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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